政策依据一:《兵役法》、《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民发(2005)52文件第二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政策依据二: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2007)16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对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给予保障,急切解决社保、医保问题,为所有没有养老、医保的退役军人减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给有工作意愿的下岗、失业、失地老兵优先保障公益性岗位。
政策依据三:民发〔2008〕15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实现优抚对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
政策依据四: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政策依据五: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相关安置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