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由此前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大为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时还要求,国企招录新员工时,应拿出5%职位优先招录退役士兵。
《意见》要求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扩展为城乡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当与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见》明确指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此前,企业接受退役士兵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新下发的《意见》则放宽了优惠限度,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接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国企新招员工岗位必须留出百分之五给退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