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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办事须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6-9 14:35:20 文章人气数:
  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办接收并安置工作。
  2、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农村安置,但下列三种情况可在城镇安置:(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者;(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除外)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者;(3)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者。
  3、原是城镇户口,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入伍前参加工作且属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复工复职。
  4、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分配工作,其档案转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1)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2)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3)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4)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在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5)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6)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而退伍处理的。
  5、符合规定应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接到分配工作通知后,逾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6、转业士官未经集中移交或超计划移交的,不予接收;各地、市、县也不得向部队发函接收转业士官。
  7、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士官,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县(市、区)安置困难的,地市作统筹安置。
  (2)需易地安置的士官具备如下条件: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满,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结婚满两年,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办或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审批。
  8、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报到或已经分配工作逾期不报到,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由部队取消其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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