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9〕27号)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
1、档案由各大军区根据计划由省军区和武警山西总队干部部门统一移交安置处。
2、经过档案审查后交接,并向所在部队出具接收通知书。
3、根据复员干部去向,将档案
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办接收并安置工作。
2、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仍
| 页次:1/1 每页25 总数5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转到: |